价格公示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单位 价格 说明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110900500 床日 45.00
副主任医师 111000001 50.00 外埠会诊加收1倍。
主任医师 111000002 100.00 外埠会诊加收1倍。
副主任医师 11100000401 180.00
主任医师 11100000402 230.00
院内会诊 111200001 因病情需要在医院内进行的科室间的医疗、护理会诊。 科/次 48.00 1、中医院(科)加收:省级36元/科次,其他由各省辖市确定。 2、原1110项目内涵“院内会诊不收费”取消。
临床量表评估 1113 1.“临床量表评估”指人工评估或应用人工智能辅助的评估,涵盖西医和中医的各个临床专业,评估目的是为临床诊断、辅助诊断或治疗效果评价提供支持,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体的压力、生活、应激事件;情感反应、行为模式;各项大脑及神经功能、认知功能;生活功能、社会功能、家庭功能、环境适应能力、生命质量、生理机能、营养状态、智力发育及临床诊疗等。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临床量表是指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量表项目开展方式包括人工评估和应用人工智能辅助的评估。 3.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原则,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若干份量表的,按照评估条目的总数计费。 4.“评估条目”是指临床评估量表中规范列出、需要作答的具体问题。评估条目属于选项式的,按1条评估条目计算,评估条目属于论述、记忆、描述等非选项式的,按评估条目2条计算。 5.“基本物质消耗”包括但不限于临床量表的工本费,以及临床量表、评估设备以及评估软件的版权、开发、购买等的成本。 6.以6周岁及以下儿童为对象的临床量表评估,实际是否有专业评估人员协助,均按“他评”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0.00
甲类评估(自评) 11130000101 1-20条 次•日 10.00
乙类评估(自评) 11130000102 21-40条 次•日 15.00
丙类评估(自评) 11130000103 41-100条 次•日 20.00
丁类评估(自评) 11130000104 101条以上 次•日 40.00
甲类评估(他评) 11130000201 1-20条 次•日 20.00
乙类评估(他评) 11130000202 21-40条 次•日 30.00
丙类评估(他评) 11130000203 41-100条 次•日 50.00
丁类评估(他评) 11130000204 101条以上 次•日 80.00
特级护理 120100002 指病情危重、重症监护、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及其它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的护理。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生活护理。 小时 10.00 原“120100001重症监护”项目取消。
以上收费标准参照:A:豫计收费[2001]1018号 B:豫计收费[2002]527号 C:豫发改办[2004]145号 D:豫发改收费[2004]1307号 E:豫发改收费[2005]146号 F:豫发改收费[2005]1378号 G: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 H: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 I: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J: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K:豫发改收费[2010]230号 L: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M:豫发改收费[2013]228号 N: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 O:豫发改收费〔2017〕86号 P:豫医保办〔2019〕46号 Q:豫医保办〔2020〕10号 R:豫医保办〔2020〕48号 S:豫医保办〔2021〕8号 T:豫医保办〔2021〕9号 U:豫医保办〔2021〕26号 V:豫医保办〔2021〕27号 W:豫医保办〔2021〕38号 X:豫医保办〔2021〕63号 Y:豫医保办〔2023〕4号 Z:豫医保办〔2023〕7号 AA:豫医保办〔2023〕8号 AB:豫医保办〔2023〕9号 AC:豫医保办〔2023〕12号 AD:豫医保办函〔2023〕8号 AE:豫医保办〔2023〕59号 AF:豫医保办〔2023〕86号 AG:豫医保办〔2023〕101号 AH:豫医保办〔2024〕49号 AI:豫医保办〔2024〕57号 AJ:豫医保办〔2024〕82号 投诉监督电话:0371-58680103